連署書本文
在民主法治國家,選舉是公民選擇公僕及代議士以追求、實現大確幸的重要程序。而為了確保選舉結果能夠確實反映出公民的選擇,監票制度具有無可取代的重要性。
然而,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關於監票的規定卻有諸多不合理之處。其不但讓少數政黨在選舉中獨佔推薦監票員的權利,更剝奪其他候選人推薦監票員的權利。
因此,現行監票員推薦制度既不公平也不合理。除了侵害到候選人本應享有的監票權益外,更重要的,是提高選舉結果發生錯誤的可能性,製造出足以摧毀民主制度的高度危機。
選罷法是中央法規,選罷法的修正是足以影響所有候選人監票權益的重大議題。
因此,為了維持選舉的公平性、使選舉真實反映民意趨向、避免讓臺灣的民主制度面對不必要的危機,我們在此參與此項連署,並提出以下幾點訴求:
一、請立法院儘速修正選罷法,讓所有候選人擁有相同的推薦監察員的權利。
二、若修法工作及時完成,請立法院做成附帶決議,要求選政及選務單位配合修法結果修改相關法規命令,延長或增設監察員推薦期間。
三、若修法工作未能及時完成,請立法院做成決議,要求選政及選務單位在合理範圍內,作成全體候選人都適用且能維持選舉公平性的法律解釋,以維護候選人權益,並降低選舉結果無法確實反映真實民意的風險。
公平、公正、公開、透明的選舉對臺灣民主制度的落實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,請立法及行政機關立即採取正確作為、守護臺灣得來不易的民主制度。